红山企业债务:股东责任、催收要点与转让条件解析

一、企业负债时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

公司出现欠款情况,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如下:
  1.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度为限度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以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界限,对公司承担责任;
  1. 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,需在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,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。
通常情形下,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公司债务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,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公司债务。这是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,所谓有限责任,是指公司成立时,股东需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,足额缴纳出资从而获取股权。当股东全额完成出资义务后,其责任实际上已履行完毕。此后,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,与股东并无关联。

二、公司债务催收需关注哪些法律要点?

在公司追讨债务过程中,应当留意以下法律问题:
  1. 债权必须真实存在且具备合法效力;
  1. 注重留存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证据;
  1. 积极查询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;
  1. 严格关注诉讼时效,避免超期,同时保留好催收记录与证据,必要时可作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;
  1. 若债务存在担保,需在担保期限内主张相关权益 。

三、公司债务能否进行转让

公司债务是可以转让的,但需满足以下条件:该债务是合法有效存续、且能够进行转让的债务;债务人与受让方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;并且债务人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。

红山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下辖区,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中东部,北纬42°13′,东经118°53′。全区东西长25千米,南北宽14千米。全区总面积506平方公里,建成区面积56平方公里(占中心城区面积50%以上)。因城区东北部有一赭红色的山峰,故史称红山,蒙语为“乌兰哈达”。居住着汉、蒙、满、回、朝鲜等22个民族。红山区是由1983年11月实行市管县体制时改原县级赤峰市建立起来的,与沈阳、北京等历史名城具有较深的渊源,自古就有“东接辽沈,南依京畿”、“旱码头”之称。2013年,地区生产总值270.11亿元。三次产业比为2.7:50.7:46.6。汉代为匈奴左地,唐代属饶乐都督府,近代属中京,元、明代为蒙古属地。清乾隆三十九年(公元1774年)建城,清政府在此设乌兰哈达理事通判厅。后设通判厅(隶属承德府)。红山区辖11个街道、2个镇:西屯街道、三中街街道、永巨街道、东城街道、南新街街道、站前街道、铁南街道、长青街道、哈达街道、西城街道、桥北街道、红庙子镇、文钟镇。